114 (4)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指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刚架、 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 资历和信誉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本 金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 (3)近五年内完成“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规模划分表”中 1级工程 设计不少于 3项。 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少于 6年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 1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 设计 3项,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主要专业技 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