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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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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规范公共建 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鲁财建 〔2013〕22号)和国家、 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 建筑群(园区) 和 单体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 在全省高等学校、 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 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 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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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2%)》(编号为DB13(J)/T 8543-2023)为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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