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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08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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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6 月 5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 年 8 月 1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 70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 1997 年 10 月 8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6 号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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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本规定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 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 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 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 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 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 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 1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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