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6 月 5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 年 8 月 1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 70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 1997 年 10 月 8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06 号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乐治镇中心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 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 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公 共场所、公共环境安全卫生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 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 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 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 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 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 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 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 学生及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