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 [1990]第 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 89)138 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 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 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 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 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 协会、研究会、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 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