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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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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土地概念及范围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 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 3种: ①村农民集体; 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③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关于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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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5-01 【正 文】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年 2月 20日南宁市 第 12届人民政府第 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 5月 1日起 施行。 市 二 0一 0年三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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