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J52-83 关于颁发《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 35千伏变电所设计 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 1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 (71) 建革函字第 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 机械工 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 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这十 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 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 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J52-83试行) 10. 6.1总则 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 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 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应节约有 色金属,并应认真贯彻以铝代铜的技术政策。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 教等各行业的新建工程的设计。供电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 6.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 为下列三级: a.一级负荷; 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b)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 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 中重点企业的连接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