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市住建 [2012]101 号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大对无施工许可证 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基本建设项目高 效、安全运行的建设目标,针对建设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擅自 施工期间规避质量、 安全监督的事实,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 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 [2010]12 号文)的要求,和比照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 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必 须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二、 本实施细则开工建设是指规划部门完成建筑规划红线后在建 筑红线内的施工行为。不含“四通一平”和项目施工的临时设 施。 三、 市住建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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