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6号)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8日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 等过程中
- 1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 资源,防 治地质灾害,保 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 防治、地 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 用本条例。本 条例所称地 质环境,是 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 体、地 下水、矿 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 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 括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 史时期,由 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 成、发 展并遗留下来的 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