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 2007年 11月 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 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 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 (含大、 中、微型公共汽 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 是城市交通的主体, 应当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 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与经济发展、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等 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 规模化经营, 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 出租汽车等其他 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