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粤建监字[ 1998]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防止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 塌事故,确保国家 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 产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支撑模板系统 (以下简称高支模 )是指高度 大于或等于 4.5 米的模板 及其支撑系统。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技术方案 第四条 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 案应包括模板及其 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和拆除、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浇筑过程 观测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内容。 技术方案必须比企业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 批签字并加盖企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公章后才 能实施。 第五条 高支模应采用钢支撑作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不得使用严重 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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