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8 年第 1 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8 年第 1 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14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 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