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领导落实责任制情况总结 2011 年, 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市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 我局工作计划方案认真贯彻落施上级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树立预防为主方针,加大组织领导,明 确目的责任,改动基础创立,健全治安网络,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在交通部门营造了一个安定团结的治 安环境,确保了我市交通工作的快速发展。 一、夯实基础,抓好 “四个到位 ” (一)组织领导到位。为了加大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我 局创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组 成工作机构,负责胁调、督导、检查工作,并对治保小组、矛盾纠纷调处小组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充实, 为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局领导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高 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难题立即进
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行政机关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 政正职、 副职。需要追究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的, 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 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需要给予处分的, 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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