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 ,Word 版,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控制, 提供工程 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咨询 服务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