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 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 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 号)、《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 知》(穗建筑 [2010]1186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场行为的评价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诚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业绩、纳税得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其中业绩得分由广州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得分;纳税得分按税 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分;不良行为分严重不良行为、一 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 按《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 要求实行扣分,其采集、记录公布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站实施。 二、市场不良行为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学员问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解答】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 5000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之日起 30日内备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 起 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 订立合 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 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库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 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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