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2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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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学员问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解答】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 5000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之日起 30日内备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 起 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 订立合 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 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库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 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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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 2011? 229号附件: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 维护建 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号)、《注 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号)、《北京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 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证书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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