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7.01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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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05年第17期 法理视点 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规定了工程造 价咨询机构作为社会审计的主体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合伙制,二是有限责任制的公 司,这以法规的形式定义了工程造价咨询这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 资金、实物、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 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由于我国《公司 法》中没有规定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因此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从《民法通则》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看,这并不妨碍合伙作为一个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的权利。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可以且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这更能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 格。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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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学员问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解答】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 并 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 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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