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5.04.27
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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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是审计结论对承包人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结算仍然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此种风险是由于对审计监督权存在不同认识、混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工程价款结算技术复杂造成的。应当通过审计机关对工程变更给予充分理解,当事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做好结算审核工作来加强风险控制。

承包人只能按审计结论为依据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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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交通局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经招标程序选定A企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5000万元,实行总价包干合同。A企业依合同施工,2016年3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交通局提出,经审计部门审计,工程价款为4100万元,拒付900万元工程款。本案中,发包人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承包人又该如何救济?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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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以审计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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