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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9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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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带班管理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生产,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建 [2011]111 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 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对 所属工程项目落实本制度负责。 二、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 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公司 总经理及所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 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三、 项目经理在带班生产时, 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 重点质 量控制点的监控,做好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应存档。 四、 项目经理应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 以 项目经理牵头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检查情 况应上报公司质安部存档。 五、 工程项目进行重点、难点分项工程施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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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 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 (集团公司、 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 , 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主 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负责人应当持有“ 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 少于 6 个工作日。 第五条 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 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 6 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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