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依据和程序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随着公众 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与施工方,为保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 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建筑工程因其投资巨大、 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原因,给 造价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 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1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 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 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 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 ,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 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 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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