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 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 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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