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书 关于 **(2015)第 045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我 司有如下异议: 一、关于主厂房水电甲供材(属于暂定价) 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第 11页),“暂 定价部分价格结算时按其实际购买并经业主认可的价格按实调整” ,即 未经甲方确认的, *** 采购的暂定价部分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根据《协议书》第 62页 28.1条款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有材料经发包人、监理认可” ,也明确了 *** 采购材料须经甲方认 可。 2015 年** 月 30 日上午在 **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质证时确定关于暂 定价(甲供材)的鉴定遵循如下规则: *** 暂定价部分需获得甲方认可, *** 不能提供甲方书面认可的证据,则根据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哪一方更能证明暂定价采购的相关证据,就视为哪一方采购。 而*** 至今未提供暂定价部分甲方的书面认可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暴利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在建筑市场领域,在情事变更原则 的运用中,法院不能为房价的虚高推波助澜。笔者认为,对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情事 变更原则增加工程价款的,法院不应仅关注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变化、流动 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合理 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诉争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除双 方对实际造价无异议外,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技术性的鉴定,成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必不 可少的证据审查手段,一份科学、正确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确定承包人所完成工程价款 数额的关键证据。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承包人除承担原料价格剧烈增长的举证责任 外,还应要求其对实际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由承包人申请对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以 衡量利益是否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