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三级复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提高执业质量 ,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 ,规范执 业行为 ,根据相关专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质量控制是全面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业务 承接阶段、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条 项目质量三级复核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一级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 二级复核: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复核 三级复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复核 具体要求是: 一级复核 1 、是否己对客户基本情况及审核项目进行了解并形成相应工作 底稿; 2、是否已根据业务约定书编制审核计划并核准实施; 3、整个审核工作是否受到严重条件限制; 4、是否已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核相关文件: ⑴、有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⑵、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⑶、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计取情况; ⑷、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⑸、
北京市轨道交通大兴线工程轨道安装 1标 测量复核制度 为了加强测量管理,保证施工测量的准确, 加快施工进度,使北 京大兴线轨道一标的测量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更好地服务施工生产, 特制定复测制度。 第一条 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测 量设计、作业、检查、和验收,保证各项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第二条 测量桩点的交接必须由双方持交桩表在现场核对、交 接确认。遗失的坚持补桩, 无桩名者视为废桩, 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应 予更正。 第三条 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复核, 必要时应作现场 核对 ,确定无误后 ,方可使用。抄录已知数据资料,必须核对,两计算 人应分别独立查阅抄录,并互相核对。 第四条 各种测量的原始观测记录(含电子记录)必须在现场 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 应按规范要求补测或重测。 第五条 测量的外业资料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