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合同管理虽已经过十多年运行,但截至目前,由于合同价格条款的不严密,以及不合法的无效合同条款的存在,使得乙方在合同签订开始便处于风险状态。当风险出现时,双方又不能顺利协商解决。从而由施工方提出诉讼或造成停工待款等情况,迫使业主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仲裁或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双方纠纷,此类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针对各种纠纷现象及其解决对策进行粗浅探讨。一、市场不规范,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业主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利用买方优势,往往不顾国家有关
一、工程造价 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简称。两种不同的含义: 1、指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本,即是完成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所需费用的 总和,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 2、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价格(或称承包价格)。 二、定额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根据一定的技术条件和组织条件, 规定为完成一定的合格产品 (或工作) 所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或财力的数量标准。它是经济管理的一种工具, 是科学管理的基 础,定额是具有科学性、法令性和群众性。 三、工日 一种表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 通常以八小时为一个标准工日, 一个职工的一个劳动日, 习 惯上称为一个工日,不论职工在一个劳动日内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 都按一个工日计算。 四、定额水平 系指在一定时期(比如一个修编间隔期)内,定额的劳动力、材料、 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变 化程度。 五、劳动定额 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 为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