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 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定, 结合建筑智能化 工程施工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 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应单独进行招标投标。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包括: 综合布线及计 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设备监控系统工程、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通 信系统工程、 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 车 库管理系统工程、 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 卫星及共用电视 系统工程、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智能 化系统集成工程、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子系统进行肢解发包。 第四条 用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其设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护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 路设施 (以下统称公路路产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 公路效能, 促进商品流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 省道和县 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 占、破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 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 管养结合、 综合 治理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 (含县级,下同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 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 )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 )控制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 和使用; (三 )实施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