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 货物 服务 工程 100以下 1.50% 1.50% 1.00% 100—500 1.10% 0.80% 0.70% 500—1000 0.80% 0.45% 0.55% 1000—5000 0.50%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0% 0.20%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7.5 5.6 4.90 单位:万元 (6000-5000)万元× 0.2%=2万元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 0.7%=2.8万元 (1000-500)万元× 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 0.35%=14万元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980 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 发布 )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 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 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 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 必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