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履约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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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定以后,为了保证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能够得到迅速救济而无须复杂冗长的谈判或诉讼,通常在合同中规定履约担保制度来实现。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这是我国在履约担保方面的重要规定,但《招标投标法》对履约担保的性质及适用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本文主要对其中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性质以及履约担保在实践中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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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同编号: 保证担保合同 签约地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 出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 为确保乙方与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_________ 合同(以下称主 合同)的履行,在丙方不履行还款责任时, 甲方愿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甲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 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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