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隐蔽项目是指为下道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工程项目,在隐蔽前 必须进行隐蔽检查。检查意见应具体明确, 检查手续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队自检,自检合格后将通知项目 部质检工程师进行检验,项目质检工程师检验合格后,由质检工 程师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签字认可,可 以进行下一道工序。为了严把隐蔽工程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及 工程进度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管理办法 1、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不能外露的部分,隐蔽工程检查是施工 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 为了工程质量安全, 确保施工质量无隐患, 依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2、 各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必须配合建设单位,共同协助监理工 程师做好这项工作。 3、隐蔽工程验收的主要项目为工程完工后无法验收的工作量, 包括: ①、土方工程,基础工程,钢筋工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 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 建设项目做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