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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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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 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本工程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下可以或委 托他人签订有关合同。公司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订 ;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须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其委托人签 订。签约人必须对公司和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 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要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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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要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项目施工合同,确保工程项目按时、保质顺 利竣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管理要点: 一、施工前的合同交底:项目部应做好合同交底工作,使项目部 及相关成员悉知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合同的工期进行周密安排和部 署,列示出工期计划和施工进度表。 二、施工中的往来联系确认:在开工前即和业主等相关方约定, 双方存在需沟通、 联系或确认事项时应采取函件, 文件等书面资料形 式,并且必须要经双方签收, 此项约定必须共同遵守, 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签收。以下几种事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如具备开工条件,应要求业主方或监理方及时时下达开工令, 我方以开工令的日期为正式开工日期。 2、 预合同约定事项需顺延工期的, 项目部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 出书面报告,并经其签收。 3、遇设计变更的, 需业主或监理单位书面下达书面变更通知, 必须是原件, 否则我方不可拒绝设计变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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