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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6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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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r\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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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和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19 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号),为方便有关单位能够依法办理消 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应首先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合格且竣工 后申报消防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验收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 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日内申报 消防设计备案, 未抽中或抽查合格的,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日内申报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后还应申报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 程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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