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r\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 / 2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和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19 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号),为方便有关单位能够依法办理消 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的,应首先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合格且竣工 后申报消防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验收合格后还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 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日内申报 消防设计备案, 未抽中或抽查合格的,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日内申报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或抽查合格后还应申报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 程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