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销项税,并不是会计上确认收入。 2009年 1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 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 关于这个规定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面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 税的抵扣范围。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增值税的处理总结 领用工程物资、自产产品、原材料的用于在建工程的处理您可以看一下下面
转让在建工程 六个节税方案 在房地产行业的纳税筹划中, 存在一种在建工程转让问题, 即卖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还 是卖方公司整个在建工程项目的选择。 许多涉及此类筹划文章仅是考虑了交易中卖方的利益, 而忽略了交易中买方的利益问题,这样使得筹划方案在实际运用时出现受阻现象。 例如, A 房地产公司(由两个法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为 3500 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 益。该公司正在修建一幢住宅楼,原计划 12 层现已修建到第 4 层,“在建工程 ”金额为 3500 万元。因公司贷款困难,公司股东会准备转让给 B房地产公司继续开发。这样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1、B 公司支付 6000 万元购买整 个在建工程项目或 2、支付 6000 万元购买 A公司的全部股权。 假设 B公司开发完成后总售价为 9000 万元, 追加的开发成本为 1000 万元(为简化分析,此处不考虑印花税、契税)。 就上述案例一些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