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玩具的制造型企业,最近几年由于人工成本不断上涨,我公司根据外来订单的客观情况和对工人工作的时间要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获得审批。但是由于我公司对于如何实行特殊工时制没有什么经验.所以特向贵刊提出一个问题。我公司实行的特殊工时制计算周期为一个月,2012年”十一”期间由于订单较多,所以我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加班赶工不准休息.并在十月下旬陆续安排员工调休。但是在最终核算员工工作总时间时.发现每名员工的总工时都超过法定工时16个小时。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发员工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