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 规范调整概算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年第 5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 (一阶段施工 图设计 )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 (预算 )的管理。其他公 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 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 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 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 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 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 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批 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个项目原则上调整一次。 第六条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