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务 33-2-1 招标程序和招标方式 33-2-1-1 招标程序 在中国,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建立专门的招标工作机构。该机构应 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 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 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及 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这些条件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代理招标。 2.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前条所列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 作经历等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准备招标文件和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 年 11月 30日国务院第 183 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 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