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态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园区道路、停车场、钢结构抗台风大棚设计 -施工一体项目招投标工作方案 编制单位(公章): 公司 编 制 日 期: 单 位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地组织和实施 生态农牧业发 展有限公司园区道路、停车场、钢结构抗台风大棚设计 -施工一体项目,特制定本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区位于横县校椅镇,项目总投资 150万元(含设计、预算、招标代理、评审场地、评审专家费等各项前期费用) 。 二、招投标的组织与实施 生态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园区道路、停车场、钢结构抗台风大棚设计 -施工一体项目,资金来源为农业补助资金,工程施工已具 备招标条件。 生态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承担单位及项目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承担项目
工程施工招标方案雷区 我国工程施工采用市场准入制,因此,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禁止承揽施工业务,在招投标活动中,须要合理制定招标方案,为此,我 总结了以下几个雷区: 雷区一: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 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 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 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专利、商标、品牌、原产 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