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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3
粤建造发[2006]003号工程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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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造价总站关于执行 2006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补充通知 粤建造发 [2006]003 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广州市造价管理站等就贯彻实施 2006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作中, 向我站反映关于工程排污费的内容等问题。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程排污费(含施工噪音排污费)列入规费。指排污者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用。 2006 年省建筑、装饰装修、安 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排污费计费标准, 按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 0.33% 计价。 二、取消 2006 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第 17.0.6 条和附录 2 第 2.0.2 条 “工程造价鉴定时,可按其上下限平均值计算 ”的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

管理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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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 [2011]18 号 关于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标准的通知》 (苏建价函〔 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 附件: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费标准的通知》(苏建价函〔 2011〕27号)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1年 8月 1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苏建价函〔 2011〕27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 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 新修订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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