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 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体育馆、 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 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 研究、论证。 第二章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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