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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07
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程序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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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程序(工程报建程序)表 序 号 阶 段 划 分 任务名称 所办手续 前置任务 紧前工序 工 作日 工期 报建所需材料 (最后填入“高级”菜单中的“备 注”中) 联系人 (相应的政 府审批部门) 部 分 成 本 1 项 目 建 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开始 (里程碑 ) 无 0 2 土地使用证 1 15 土地局 3 项目立项审批 1 15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2、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 3、工程方案设计 (立项批复分为投资批复和建筑面积批复两部分 ) 发改委(计划 发展委员会) 4 环境报告批复 1 7 1、 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所做环评报告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3、 申请表 环保局 5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里程碑 ) 6、7、 8、9的主项目 主任务不 设置 不必设定任何指标由子项目自动生成 规划局 6 办理建设

电力工程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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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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