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回 访 保 修 管 理 制 度 目的 为提高公司信誉,健全完善公司工程回访保修体制,把售后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体现公 司业主、业主、再业主,用户、用户、再用户的经营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2 组织 2.1 公司成立工程回访保修领导小组: 组 长: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公司总工担任 成 员:由公司工程部、合约部、财务部、济南事业部的经理及公司工程部负责监管回 访保修工作的人员组成。 2.2 区域公司(事业部、专业公司)应成立工程回访保修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 副经理担任,没有设生产副经理的可由总工担任,小组成员根据情况设定。区域公司(事业 部、专业公司)应成立工程回访保修中心,并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处理本单位的工程回 访保修工作及用户投诉的有关事宜。 3 职责 3.1 公司工程部的职责: (1)负责对全公司的工程回访保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收集整理各区域公司
19 工程服务及回访保修管理制度 19.1 为体现公司为用户服务的理念, 项目部应做好现场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服务 工作。 19.2 工程服务工作事关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职能部门和管理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19.3 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服务包括: (1)保修;(2)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3) 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19.4 现场已竣工交付的工程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99号)的规定: 1 基础设施施工、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 为 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