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设发[ 2004]16号 2004 年 12月 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 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 验室工作具体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三级建制 ,二级管理”的思路进行,即构建 校实验中心、院(系部)中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三级实验教学体系; 实施校、 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 由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系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施学院(系 部)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校实验中心、院中心实验室的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并任命。 专业实验室主任由专业所在院(系)的正(副)主任兼任,学院(系)审批并报 人事处和设备处备案。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试行稿) 为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 (论文) 是教学计划中极其重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 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 学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获得科学研 究或工程设计综合实践的基本训练。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在教学计划中作为独立的一个环节进行实施。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要 求通过 90%以上的课程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后,才能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 第一章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统一领导下,教务处具体负责,各二 级学院成立毕业设计 (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教务处应加强对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 (论文) 工作的教学安排、 教学秩序、 教学质量的检查; 做好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