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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纪要(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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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最高院纪要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篇一:最高院法官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向重庆 律师讲解的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XX]14 号 20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已于 20XX 年 9 月 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1月 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 题,制定本解释。 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核

上海高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解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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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因宏观政策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的支付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可否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 同。   根据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 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 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 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 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二、当事人能否以银行不再办理转按揭贷款、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 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05年3月28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规定,通过贷款购买房屋,一 年内再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同年 4 月5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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