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4 版本:A 序号 100m以下高层 100m以上超高层 150m~250m超高层 一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 ○ 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其他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卷盘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 10m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 13m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 0.07MPa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 0.15MPa 除面积小于 5m2的卫生间、游泳池或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 2~3层在楼板处做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
一、直击雷方面: 1、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 (带 )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避雷网 (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 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 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10m×10m或 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 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 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 并 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3、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 大于 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 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18m。 4、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 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5、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