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12月 26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 2002 年 3月 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10年 10月 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 年 11月 29日福建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 年 12月 9 日福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防洪安全和水工程正常运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排涝、蓄水、引水、提水、灌 溉、供水、控制河水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