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8月 5 日省政府第 78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8 月 17 日公布, 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 行政区域 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 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
优质百家集萃文档在您身边 /双击可除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 理办法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 通知》和《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 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我县境内有偿出让土地 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 (一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 价款,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 费和净收益; 优质百家集萃文档在您身边 /双击可除 (二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 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 (三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