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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5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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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 9 月 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 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一方作为出租人将其所有 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的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 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二)出租或以联营方式出让房屋内的营业场地、 柜台、橱窗使用 权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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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 7月 14 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50 号令公布 2004 年 8 月 4 日第 99 号令、 2005年 5 月 15 日第 106 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护房屋 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和本市人民政府对公有房屋的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 (市 )、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而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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