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 677号 1.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 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 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 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 施: 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 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规 定的适用范围里: 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 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 1.5.2 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 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