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明确房屋维修责任,规范房屋维修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竣工验收接管后、 质保期内的房屋维修。 质保期外 的房屋维修,由物业公司按有关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开发建设方现场代 表实行全程责任制,不因维修主体的变更而免责。 第三条 工作职责 1、房屋维修:物业接管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物业接管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2、施工单位应在与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签订《质保期内维修承 诺书》 (附件 1)。 第四条 客户投诉的受理 1、本办法所指客户投诉,特指物业接管后且在质保期内客户对房屋 的投诉及报修。 2、客户投诉的受理方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处理 有关房屋维修的客户投诉。 3、物业公司客服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做好客户报修记录,并通知 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查看和组织整改工作。 4、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对物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 1.为规范房屋主体维护修缮工作流程, 确保房屋主体维护修缮的质量, 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物业管理处的公共部位房屋主体维护修缮工 作。 3.职责 1) 各物业管理处主任 / 管理员负责房屋主体的日常检查和现场勘 验,并根据勘验结果提出维护修缮方案,报工程部审批; 2) 工程部负责公共部位房屋主体维护修缮方案的审批和供方评审; 3) 各物业管理处负责公共部位房屋修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大型 的维护修缮由工程部派员支持; 4) 工程部负责组织公共部位房屋修缮施工的验收。 4.房屋主体问题的发现 1) 物业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主体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应填写 《管理处工作记录》; 2) 顾客反映、投诉房屋主体问题时,应记录于《管理处工作记录》 ; 5.房屋主体问题的现场勘验 当检查发现或顾客反映房屋建筑主体问题时, 物业管理处应组织相关 人员到现场察看,察看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