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因宏观政策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的支付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可否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 同。 根据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 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 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 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 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二、当事人能否以银行不再办理转按揭贷款、致其无法履行付款义 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05年3月28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规定,通过贷款购买房屋,一 年内再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再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服务。同年 4 月5日,上
房屋买卖合同(全面)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 当地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确保该房产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确保该房产没有设定抵 押、 保全,也未被査封;甲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房产无任何权利瑕 疵、不受 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该房产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 :甲方向乙方介 绍的房产情况, 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不得故意隐瞒重要 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 第二条、甲方所转让的房产坐落于: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 )。 第三条、甲方保证过户前交清该房产的水费、电费、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