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 20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 [2000]211 号 2000 年 9月 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 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活 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 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 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