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 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 文件和图纸;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交通部颁发 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 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 公路工程的交